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隆德县纪委监委物品采购管理制度

稿件来源:隆德县纪委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: 2021-04-15 15:14:20

  为进一步规范物品采购行为,加强物品管理,节约经费开支,充分发挥物品的使用效能,更好地为委机关工作服务,特制定本制度。

  第一条 本制度只适用于委机关各室办公设备、日常用品、接待物品和后勤服务等低值易耗品。凡属政府采购范畴,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。

  第二条 一次性采购物品金额在4000元以内的,由委机关各室主任提出采购意见和建议,填写“物品采购计划单”,报办公室主任和分管副书记审批后,由办公室统一采购。

  第三条 一次性采购物品金额在4000元以上的,由委机关各室主任提出采购意见和建议,填写“物品采购计划单”,报办公室主任和分管副书记审批后,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后,采购申请人和办公室负责采购的人员一同采购。

  第四条 零星物品采购,由经办人填写“物品采购计划单”,经办公室主任审签后,由专门负责采购的人员采购。

  第五条 凡未经审批自行采购物品,采购点不能提供办公室签批的“物品采购计划单”,财务室一律不得报销。

  第六条 购买物品实行统一登记、分类保管、责任到人的管理办法,所有固定资产由财务人员建档立帐,逐一清点编号造册,实行报领制度,领用人员需注明领用日期、用途、数量等内容。财务人员每季度应对物品购买和领用情况进行汇总,报办公室主任和分管副书记审阅。

  第七条 人员调动或离退休后,应自觉交清个人经管使用的公用物品,不得私自占用或故意损毁。

 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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